收房时发现飘窗“飘走” 业主起诉索赔

 

  新华网南京10月21日电近年来,慢慢的变多的购房者在购房时更加青睐带有飘窗功能的房屋,一来不仅增加了房屋的采光、通风,而且现行法律规定,飘窗不单独计入建筑面积,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使负担高房价的购房者得到了实惠,市民朱先生一直以来非常心仪带有飘窗的住房,未曾料想,他这次的想法未能如愿,收房时飘窗不翼而飞了,朱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近日,崇川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3年5月,朱先生在某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的推荐下看中了一套101室的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朱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4年12月底,开发商书面通知朱先生办理交房手续。此时,朱先生发现自家的卧室窗户已经从购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户型图中的飘窗变成了普通窗户,他认为这一变化极度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而且实际建筑面积也增加了,导致其多支付购房款和契税,朱先生遂拒绝收房,并找到开发商要求将窗户整改为飘窗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辩称,案涉楼房建筑当时审批通过的施工图中显示一至三层为普通窗户,四层以上才为飘窗,销售人员提供给朱先生的户型图为与四层以上的户型图一致,而朱先生的房屋在一层,自然也就没有飘窗了。但是即便如朱先生所称售楼人员当时根据宣传单向其介绍卧室设计了飘窗,但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此项,而且合同附件中也明确约定该楼盘的广告、宣传页、样板房等仅为宣传之用,不属于合同组成部分,不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履约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在销售前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图中明确朱先生购买的101室的房子设计为普通窗户,四层以上房屋才设计为飘窗。对于房子结构的这种差异,被告开发商在订立合同前并未向原告告知,而是向其提供了与四层以上房屋相同的户型图。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约定订立合同前被告提供的户型宣传图不属于合同组成部分,不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履约依据,但开发商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对于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对应的责任。而原告朱先生作为买受人,未仔细审阅合同,导致合同履行产生分歧,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原告提出增加的契税等损失,但对此未能具体举证,法院最终判决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宣判后,朱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近年来,由于开发商多采用预售的方式来进行售房,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无法直接正面挑选房屋,只可以通过开发商提供的户型图、样板房来了解房屋,待交房时发现房子实际和宣传时在户型、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双方又很难自行协商达成共识,最终购房者只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这一过程又是相当费时费力。所以,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宣传页、户型图乃至于样板房与实际房屋的区别,着重注意房屋的楼层、位置、环境不同,就会造成房屋整体结构或部分结构的差别,这些差别要一一落实到合同中,并最终以合同为准。(蔡栋)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返回顶部